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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催字第 2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催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泰鐘企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環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具狀補正①漢科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         記事項卡。        ②(正確)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樂嘉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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