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304號
聲 請 人 漢祥食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耀駿
上
聲請人請求
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
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補正支票號碼究為「BV0000000」或「V0000000」(
依
聲請狀所載與票據掛失
止付通知書不一致)?如為前者,
請提出(正確)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
正本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
書記官 廖美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