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51號
聲 請 人 王品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美華
上
聲請人請求
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
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依卷附票據掛失
止付通知書
所載,其票據發票人為「王品國
際旅行社有限公司」,受款人為「天悅」,聲請人
非票據發
票人或受款人,請補正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依據(
系爭票
據若已
背書轉讓予聲請人,應補受款人出具之證明文件;若
未背書轉讓,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「掛失
止付」之委任書,先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
正確之通知人為發票人或受款人,再向本院提出委任書及銀
行更正之証明,並具狀更正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樂嘉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