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催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司催字第51號 聲 請 人 王品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華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依卷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,其票據發票人為「王品國   際旅行社有限公司」,受款人為「天悅」,聲請人非票據發   票人或受款人,請補正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依據(系爭票   據若已背書轉讓予聲請人,應補受款人出具之證明文件;若   未背書轉讓,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「掛失   止付」之委任書,先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   正確之通知人為發票人或受款人,再向本院提出委任書及銀   行更正之証明,並具狀更正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樂嘉威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