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司字第17號
聲 請 人 林文源
上列
聲請人聲請呈報
清算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公司之清算,以董事為清算人;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
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,不在此限。公司法第322條訂有明文
。次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,應以書面為之。前項
書面,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、
住居所及就任日期,並附具公
司解散、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、清算人資格之證明;依公
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,應附具向
主管機關申報解散
登記之證明文件、股東名冊、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
產負債表,為
非訟事件法第178條、
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
24條所明定。又按
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,欠缺法定要件,
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,逾期不為補正
時,應以裁定駁回之,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
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就永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,係屬
非訟事件,聲請人並未依
上開規定,提出最新股東名冊、選
任聲請人為清算人之股東會議
記錄及簽到資料、清算人就任
同意書、清算人就任後刊登公告催告
債權人申報債權之新聞
紙等事項。本院於民國(下同)104年1月13日以新院千民政
104司司17字第00786號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,上
開通知函於104年1月15日送達予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
稽,
惟聲請人僅補正清算人就任同意書、清算人就任後刊登
公告催告
債權人申報債權之新聞紙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等
,但
迄仍未為補正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之股東會議記錄
暨簽
到資料。依聲請人檢附之
相對人永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變
更登記事項卡,聲請人並非相對人永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
董事,故非法定清算人,且聲請人亦未提出經股東會選任其
為清算人之證明文件,
是以,
參酌前開說明,其聲報
於法不
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95
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
民事第一庭
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