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05號
聲 請 人 偉崴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丕偉
上
聲請人與
相對人TITIK MUNFARIDA間聲請
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稱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
,並
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
詎經提示如附表所示金額未付款,
為此提出該本票,聲請裁定准許
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
惟查,自
本件本票發票人之簽名觀之,顯
非相對人「TITIK
MUNFARIDA」,故聲請人以「TITIK MUNFARIDA」為相對人,
聲請
本票裁定即有未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三、
爰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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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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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
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得為強制執行金額│到
期 日 │利 息 起 算 日 │年利率│備 考 │
│ │ │︵新 台 幣︶│︵新 台 幣︶ │ │ ︵至清償日止︶ │︵%︶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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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102年7月1日 │85,725元 │85,725元 │ 未 載 │102年7月1日 │10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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