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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票字第 2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票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偉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丕偉 上聲請人相對人TITIK MUNFARIDA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稱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經提示如附表所示金額未付款, 為此提出該本票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 二、查,自本件本票發票人之簽名觀之,顯相對人「TITIK MUNFARIDA」,故聲請人以「TITIK MUNFARIDA」為相對人, 聲請本票裁定即有未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 三、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得為強制執行金額│到 期 日 │利 息 起 算 日 │年利率│備 考 │ │ │ │︵新 台 幣︶│︵新 台 幣︶ │ │ ︵至清償日止︶ │︵%︶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1 │102年7月1日 │85,725元 │85,725元 │ 未 載 │102年7月1日 │10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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