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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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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票字第 2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票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上聲請人相對人宏達國際事業有限公司、李金焜、黃杏敏等間 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 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具狀補正相對人究為「黃」杏敏或「黄」杏敏?並提出最   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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