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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票字第 2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票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莊淑貞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進鴻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 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具狀補正是否請求利息,如有,起算日為何?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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