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票字第 5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票字第587號 聲 請 人 笙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顯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真鑫科技有限公司、余能助等間聲請本票裁 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 定有明文。此規定除別有規定外,於非訟事件準用之,非訟 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定。 二、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,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;二人以上為發票人之本票 ,未載付款地,其以發票地為付款地,而發票地不在一法院 管轄區域內者,各該發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,非訟事件法 第194條要有明文。本件聲請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 行,惟查票據付款地(發票地)為苗栗縣○○鎮○○街○○巷 ○○弄○○號,並非在本院轄區,有本票在卷可稽。依前開法條 規定,本事件應由台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,本院無管轄權, 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如主文所示之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 。 四、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