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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聲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送達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聲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珍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亮亨 相 對 人 吳雪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;又對於 當事人之送達,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之情形者,得聲請法 院准為公示送達,民法第9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 1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又就戶籍所在地之投郵,經郵局以招領 逾期或因相對人不在而退回時,相對人之居所均非不明,相 對人或因出外旅行未能收受送達或有其他事故未於投遞時在 場,尚難謂相對人已遷移不明,致使聲請人無從知悉其住居 所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依法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 人行使權利,乃以新豐山崎郵局存證號碼第31號存證信函通 知相對人,惟因郵局將上開信函退回,致無法送達,聲請人 為求維護權益,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,並 提出郵局存證信函暨退件信封正本各一件、本院新院千103 司執孔字第31530號執行命令及通知函影本各一件、102年度 存字第126號提存書影本一件、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。 三、惟查,本件相對人吳雪華係設籍在新竹市○區○○里○○街 ○○○號,此經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吳雪華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 ,嗣經聲請人依上址向相對人寄發債權讓與通知信函,雖遭 退回,此亦有聲請人所提之掛號信函附卷可憑,惟查,前開 遭退回之信封係載明「招領逾期」而退回,尚非以「查無此 人」或「遷移不明」等事由退回,是上開情形僅堪認定相對 人吳雪華未於期限內前往郵局領取信函,尚難遽認相對人吳 雪華已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,核與前開公示送達要件 尚有未洽,是聲請人公示送達之聲請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 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95 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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