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216號
聲 請 人 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
法定
代理人 杜啟祥
相 對 人 總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俊材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確定
訴訟費用額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叁仟叁佰柒拾伍元
,及自本裁定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不經
裁判而終結者,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為訴訟費用
之裁判。民事訴訟法第90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
債務人得
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,撤回其
異議。但應負
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。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2項亦有
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
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補助款事件,業
經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176 號
督促程序核發
支付命令在案
,因相對人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故聲請人補繳第一審裁
判費用,
嗣相對人撤回異議而告終結,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
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,
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。
三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,依
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,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0條第1項、第516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
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
附表:計算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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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項 目│金額(新臺幣)│備 註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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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付命令聲請│ 500元 │由聲請人預繳 │
│費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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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第一審裁判費│ 12,875元 │由聲請人預繳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合 計│ 13,375元 │應由相對人負擔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3,375元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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