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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聲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送達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司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彩力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慶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馮正煒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依公司法第279條第1項之規定, 通知相對人換取新股,並以雙掛號郵寄通知相對人,且刊登 報紙公告,惟相對人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,致無法送達,爰 依民法第97條之規定,聲請公示送達等語。 二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聲請人之聲請,並未提出無法送 達之證明文件(例如:退件信封),經本院於民國(下同) 104 年2月3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 日內補正,逾期即駁回聲請。 該通知已於104年2月5 日送達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,惟聲請人迄未補正上開資料,是本院無從審核聲請人之聲 請是否合法,聲請人提出本件公示送達之聲請,顯無理由, 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95 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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