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30號
聲 請 人 彩力染整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慶福
上列
聲請人聲請對
相對人馮正煒
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依公司法第279條第1項之規定,
通知相對人換取新股,並以雙掛號郵寄通知相對人,且刊登
報紙公告,
惟相對人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,致無法送達,
爰
依
民法第97條之規定,聲請公示送達等語。
二、
按表意人
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
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
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第
97條定有明文。
經查,本件聲請人之聲請,並未提出無法送
達之證明文件(例如:退件信封),經本院於民國(下同) 104
年2月3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 日內補正,逾期即駁回聲請。
該通知已於104年2月5 日送達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
,惟聲請人
迄未補正
上開資料,是本院無從審核聲請人之聲
請是否合法,聲請人提出本件公示送達之聲請,顯無理由,
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95
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
民事第一庭
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