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329號
聲 請 人 新竹縣新埔鎮仰德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區重劃會
法定
代理人 彭希平
上列
聲請人聲請對
相對人昊昇精密有限公司為
公示送達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表意人
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
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
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
民法第
97條定有明文。是依本條規定聲請法院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
意思表示之通知,自以相對人離開
住居所且現行方不明,而
致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,
始足當之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為公告自辦市地重劃區之土地分
配各項圖冊,函知相對人於重劃後土地分配結果公告
期間內
前往閱覽,
惟因郵局將
上開信函退回,致無法送達,聲請人
為求維護權益,
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,並提出
新竹縣新埔鎮仰德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區重劃會函、退件
信封、土地登記謄本、新竹縣政府函、重劃會章程、相對人
之
戶籍謄本等件為證。
三、
經查:相對人之公司址係設於「新竹縣○○鎮○○路○○○
段0000號」,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公司資料查詢在卷
可稽
。然聲請人前開通知函之寄送址為「新竹縣○○鎮○○里○○
鄰○○街○○○巷○○號1樓」,致遭退回,有退件信封
可憑。則
聲請人即表意人顯係因自己之過失,未向相對人之公司址送
達,其所為聲請,自
難認已符合前開條文之規定。從而,聲
請人聲請就前開
存證信函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,於法
顯有未
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95
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
民事第一庭
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