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聲字第 3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送達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聲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新竹縣新埔鎮仰德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彭希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昊昇精密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。是依本條規定聲請法院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 意思表示之通知,自以相對人離開住居所且現行方不明,而 致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,始足當之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公告自辦市地重劃區之土地分 配各項圖冊,函知相對人於重劃後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間內 前往閱覽,因郵局將上開信函退回,致無法送達,聲請人 為求維護權益,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,並提出 新竹縣新埔鎮仰德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區重劃會函、退件 信封、土地登記謄本、新竹縣政府函、重劃會章程、相對人 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。 三、經查:相對人之公司址係設於「新竹縣○○鎮○○路○○○ 段0000號」,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公司資料查詢在卷可稽 。然聲請人前開通知函之寄送址為「新竹縣○○鎮○○里○○ 鄰○○街○○○巷○○號1樓」,致遭退回,有退件信封可憑。則 聲請人即表意人顯係因自己之過失,未向相對人之公司址送 達,其所為聲請,自難認已符合前開條文之規定。從而,聲 請人聲請就前開存證信函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,於法顯有未 合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95 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