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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聲字第 3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提存物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聲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正園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瑜鈴 相 對 人 福昌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璽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一0四年度存字第六二四號擔保提存事件,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金新台幣陸拾伍萬玖仟元,准予返還。 理 由 一、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,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 1項第2款定有明文。前開規定,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,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, 聲請人前遵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323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 扣押,曾提供新台幣659,000元為擔保金,並以本院104年度 存字第624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;茲因聲請人已與相對人達 成和解,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予聲請人,同 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 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,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。 三、聲請人上開聲請,業據提出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323號民 事裁定影本、104年度存字第624號提存書影本、和解協議書 影本、同意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正本為證,並經本院依職權 調閱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323號假扣押事件、104 年度存 字第624 號擔保提存事件卷宗,查閱屬實,核與聲請人前開 所述相符。次查,聲請人業據提出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,而 該同意書上之印文,以肉眼比對方式,核與相對人公司變更 登記表之印文相符,另同意書復已明確記載相對人同意聲請 人取回前開擔保金,則參諸上開規定,自無不合,應予准許 ,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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