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371號
聲 請 人 許世勳
相 對 人 加爾發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伯修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確定
訴訟費用額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壹佰伍拾元,及自
本裁定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
受訴法
院於該
裁判有
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;依前開確
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
計算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
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事件
,業經本院104年度
勞訴字第3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
上易字第47號判決確定,第一、二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
擔(其中第二審訴訟費用係由相對人繳納、由相對人負擔)
,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,
爰依法聲請
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。
三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,依
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,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
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
附表:計算書
┌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項 目│金額(新臺幣)│備 註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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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第一審裁判費│ 8,150元│由聲請人預繳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合 計│ 8,150元│由相對人負擔。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