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7號
聲 請 人 鳴州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莊世忠
相 對 人 誠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民海
上列
聲請人聲請返還
提存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一0二年度存字第一七九號
擔保提存事件,聲請人所提存之
擔保金新台幣壹佰叁拾叁萬伍仟元,准予返還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終結後,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
期間,催告受
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,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
,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
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,以裁定
命返還其提存物,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
此項規定,於其他依
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
準用之,同法第
106條規定甚明。另所謂「訴訟終結」,應從廣義解釋,包
括撤銷
假扣押或
假處分裁定及執行程序終結在內。
債權人收
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,
強制執行
法第132條第3項定有明文。故假扣押或假處分之供擔保人,
於法院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後,如該假扣押或假處分
裁定已逾
上開30日期間而不得聲請執行時,自不因供擔保人
未聲請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,而影響其依民事訴訟法第
106條準用同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行使定期催告及返還
擔保物之權利。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682號
裁判要旨可
資參照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
聲請人前遵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81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
扣押,曾提供新台幣1,335,000元為擔保金,並以本院102年
度存字第17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,茲因該事件業經終結,
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執行,並已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
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,為此,請求返還擔保金
等語。
三、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
業據提出102年度存字第179號提存書影
本一件、102年度司裁全字第81號假扣押裁定影本一件、台
北仁愛路郵局存證號碼第542號
存證信函影本
暨掛號郵件收
件回執各一件等為證,且經本院調閱102年度司裁全字第81
號假扣押事件全卷(含102年度司執全字第64假扣押事件卷
)、102年度存字第179號擔保提存事件卷,查核無誤,而本
件聲請人已具狀撤回
前揭假扣押執行,並經本院執行處撤銷
已為之執行程序在案,則本件假扣押執行程序既已終結,按
前揭裁判要旨,符合廣義的訴訟終結要件,而本件訴訟終結
後,聲請人已先定相當期間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
權利而不行使,亦經本院
依職權向本院民事紀錄科及臺灣桃
園地方法院函查未受理相對人對聲請人提起之民事訴訟及
非
訟事件,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
年1月15日桃院勤文字0000000000號函在卷
可稽,聲請人請
求返還擔保金,
自無不合,應予准許,
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
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