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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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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聲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司聲字第75號 聲 請 人 崑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坤軒 相 對 人 囿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隆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司執助字第71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 債務人聲請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債務人前收受本院104年度司執助 字第71號執行命令,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執行,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,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 訴。 二、按經准為假扣押,而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;依督促程序聲請 發支付命令,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,民事訴訟法第529條 第1項及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。是依上開法條規定,如 債權人已經起訴或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即無再命其起訴之必 要。 三、查聲請意旨所陳,固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4年度司執助 字第71號清償債務事件卷宗核閱無訛。惟相對人就前述強制 執行係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568號支付命令 暨其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,則本件相對人既已取得確定之 支付命令,依上開說明,自無再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之必要,是聲請人之聲請並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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