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75號
聲 請 人 崑紘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趙坤軒
相 對 人 囿晉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耀隆
上列
當事人間104年度司執助字第71號清償債務
強制執行事件,
債務人聲請命令
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
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即債務人前收受本院104年度司執助
字第71號
執行命令,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執行,
爰依民事訴訟
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,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
期間內起
訴。
二、
按經准為
假扣押,而
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
債務人聲請,命
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;依
督促程序聲請
發
支付命令,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,民事訴訟法第529條
第1項及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。是依
上開法條規定,如
債權人已經起訴或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即無再命其起訴之必
要。
三、查聲請意旨所陳,固經本院
依職權調取本院104年度司執助
字第71號清償債務事件卷宗核閱
無訛。
惟相對人就前述強制
執行係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568號支付命令
暨其確定證明書為
執行名義,則
本件相對人既已取得確定之
支付命令,依上開說明,自無再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
之必要,是聲請人之聲請並
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
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