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0號
原 告 友誠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尹志成
被 告 豐富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珮縈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
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法
條第1 項所明定。
二、查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向本院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
,
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原告前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
幣(下同)500 元,尚有15,350元之裁判費未繳納,經本院
於民國103 年12月18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,
該項裁定已於103 年12月26日寄存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
卷
可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
書記官 許榮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