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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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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2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4年度建字第10號 原   告 友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志成 被   告 豐富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珮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定。 二、查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,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原告前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(下同)500 元,尚有15,350元之裁判費未繳納,經本院 於民國103 年12月18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, 該項裁定已於103 年12月26日寄存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憑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榮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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