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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4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4年度建字第45號 原   告 連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吉騰 被   告 簡楚瑛 訴訟代理人 歐陽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八日下午四時 ,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弘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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