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64號
原 告 沿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銘裕
訴訟代理人 彭國能
律師
被 告 廣鑫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武煉
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
複代理人 葉文海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繳納鑑定費
用新臺幣伍拾柒萬柒仟伍佰元。
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繳納鑑定費
用新臺幣伍拾柒萬柒仟伍佰元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,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。
當事人不預納者,法院得不為該行為。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
訟無從進行,經定期通知
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,視為
合意
停止訴訟程序。前項但書情形,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
墊支費用者,續行其訴訟程序。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
,視為撤回其訴或
上訴,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兩造間
損害賠償事件有送鑑定必要,茲鑑定費用(不含
初勘費用)為新臺幣(下同)壹佰壹拾伍萬伍仟元。有台灣
省土木技師公會竹縣建築師公會106年6月5日(106)省土技
字第2377號函在卷
可稽。因鑑定項目涉及兩造各自主張,須
逐項檢討、交互核對,應由兩造平均墊付,
爰裁定命兩造依
主文所示內容繳納,若未繳納,即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
規定辦理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第1 項、第95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
書記官 郭春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