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64號
原 告 沿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銘裕
訴訟代理人 彭國能
律師
被 告 廣鑫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武煉
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
複代理人 葉文海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3日所為
之裁定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二、關於「
損害賠償事件」之記載,應
更正為「給付工程款事件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
書記官 郭春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