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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0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物價調整款等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4年度建字第8號 上 訴 人 一江營造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江支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間因本院104 年 度建字第8 號給付物價調整款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898,416 元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4,265元,前於民國104 年9 月25日裁定上訴人應繳納4, 470 元,尚欠69,795元未據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0  月   8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0  月   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榮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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