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8號
上 訴 人 一江營造有限公司
即
被 告
法定
代理人 江支暢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間因本院104 年
度建字第8 號給付物價調整款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898,416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74,265元,前於民國104 年9 月25日裁定上訴人應繳納4,
470 元,尚欠69,795元未據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
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
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
書記官 許榮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