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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竹小調字第 9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訂金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竹小調字第938號 聲 請 人 兆峰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淮宗 相 對 人 京采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暄淯 相 對 人 王江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居所,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,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王江河之住所或居 所,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, 該裁定已於104年12月9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 三、原告逾期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游意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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