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竹小調字第938號
聲 請 人 兆峰國際租賃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羅淮宗
相 對 人 京采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暄淯
相 對 人 王江河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
住所或
居所,民事訴訟
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,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於
起訴狀上載明
被告王江河之住所或居
所,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,
該裁定已於104年12月9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
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 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
書記官 游意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