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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竹建簡字第 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0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竹建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臺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秉臺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三采麗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詩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之一第三項準用同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0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新竹簡易庭 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0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弘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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