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竹建簡調字第 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竹建簡調字第4號 聲 請 人 展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斐平 相 對 人 華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、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受相對人指示承攬施作龍潭污水廠基礎座 EPOXY 工程中之人力派遣及水箱提漏工程,相對人尚積欠新 臺幣31萬5,420 元工程款未給付,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。惟 查,相對人之主營業所所在地為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 段00 0 號12樓之3 ,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、變更登記表各乙 份在卷可稽,依首揭規定,本件應由相對人營業地之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管轄,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或起 訴,顯有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董怡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