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竹簡調字第280號
聲 請 人 延笙通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丁良德
相 對 人 黃志標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
有明文。次按訴訟,由
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因
侵權行為
涉訟者,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,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
15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本件相對人之戶籍設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號4 樓
,有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
可稽,核
非本
院管轄之行政區域。次查,
聲請人主張本件車禍發生地在國
道一號南向34公里400 公尺處,鄰近林口交流道
等情,有聲
請人提出之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
1 份附卷為憑。
揆諸首揭規定,本件應由相對人
住所地或侵
權行為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,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
院聲請調解或起訴,
顯有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
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
書記官 董怡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