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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竹簡調字第 2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竹簡調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延笙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良德 相 對 人 黃志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。次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因侵權行為 涉訟者,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,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 15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相對人之戶籍設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號4 樓 ,有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稽,核非本 院管轄之行政區域。次查,聲請人主張本件車禍發生地在國 道一號南向34公里400 公尺處,鄰近林口交流道等情,有聲 請人提出之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 1 份附卷為憑。揆諸首揭規定,本件應由相對人住所地或侵 權行為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,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調解或起訴,顯有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董怡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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