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竹調字第90號
聲 請 人 上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沈哲民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
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者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
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因通行權事件聲請調解,未據繳納聲請費,亦未
於訴狀載明
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使本院無從
核定訴訟標的價
額,以裁定命其補繳聲請費,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21日
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
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,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1
月26日送達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聲請人逾期
迄未
補正,其聲請應認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
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高敏俐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
書記官 吳月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