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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竹調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調解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竹調字第90號 聲 請 人 上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哲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者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 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因通行權事件聲請調解,未據繳納聲請費,亦未 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,以裁定命其補繳聲請費,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21日 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 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,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1 月26日送達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聲請人逾期迄未 補正,其聲請應認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月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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