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0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再審之訴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1011號 再審原告  許木灶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福不動產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萬 捌仟柒佰貳拾陸元,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玖佰伍拾叁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