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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0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等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1057號 原   告 瑞邦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季錦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憶企業社即葉嘉琪間清償借款等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柒拾 伍萬零貳佰柒拾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貳拾 肆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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