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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08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1086號 原   告 廣進防災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林堂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,曾聲請被告巨漢工程股份有限公   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  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 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叁拾叁萬貳仟柒佰     壹拾叁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肆仟壹佰陸拾陸元,    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     台幣貳萬叁仟陸佰陸拾陸元。 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繕本逕送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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