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2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等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114號 原   告 百川財經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千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緯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,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肆佰元,依民事訴訟 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,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 仟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 幣伍佰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