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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1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工程款等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1158號 原   告 大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菁華 一、原告因請求返還工程款等,曾聲請被告晉益機電工程有限   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  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  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壹拾貳萬零陸佰肆     拾叁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壹仟玖佰捌拾柒元,扣    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     幣叁萬壹仟肆佰捌拾柒元。 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繕本逕送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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