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1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調解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1164號 聲 請 人 萬芳醫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台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竹隆橡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,聲 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肆佰柒拾陸萬零捌佰元,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