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1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訂金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1185號 原   告 光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分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訂金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 玖萬貳仟伍佰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