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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2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等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150號 原   告 大千瀝青拌合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董金海 人 前列大千瀝青拌合廠股份有限公司、董金海共同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,曾聲請對被告皇家建設工程股份有  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  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  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   。 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玖佰貳拾伍萬陸仟     貳佰叁拾伍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捌萬壹仟肆佰捌     拾捌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     應補繳新台幣壹拾捌萬零玖佰捌拾捌元。 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繕本逕送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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