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0號
原 告 大千瀝青拌合廠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董金海
人
前列大千瀝青拌合廠股份有限公司、董金海共同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,曾
聲請對
被告皇家建設工程股份有
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
。
(一)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玖佰貳拾伍萬陸仟
貳佰叁拾伍元,應繳
裁判費新台幣壹拾捌萬壹仟肆佰捌
拾捌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
應補繳新台幣壹拾捌萬零玖佰捌拾捌元。
(二)提出
準備書狀一件,
繕本逕送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