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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163號 原   告 峻鼎建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明忠即泰明土木包工業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壹仟壹佰玖拾元,依民 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,應徵調解聲請費新 臺幣壹仟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 繳新臺幣伍佰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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