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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20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206號 原   告 驊通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奕翔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壹萬陸仟柒佰零肆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拾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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