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6號
原 告 驊通運通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曾奕翔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
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壹萬陸仟柒佰零肆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拾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