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47號
原 告 侯逸東
上列原告與
被告新向榮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返還寄託物等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
拾壹萬柒仟玖佰壹拾貳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玖佰貳
拾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