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96號
原 告 六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世文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,曾
聲請對
被告文軒實業有限公司發
支
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
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萬捌仟肆佰柒拾伍
元,應繳
裁判費新台幣陸仟陸佰壹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
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壹佰
壹拾元。
(二)提出
準備書狀一件,
繕本逕送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