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號
原 告 陳正德
原 告 廖錫安
原 告 蔡俊雄
原 告 陳琪芬
原 告 簡湘玲
原 告 黃國修
原 告 王華玉
原 告 邱英子
原 告 王信貴
原 告 李瀛華
原 告 林棻儀
原 告 郭麗真
原 告 陳彩蘭
原 告 張君泰
原 告 陳瑞華
原 告 陳俊宏
原 告 楊嘉筠
原 告 劉美雲
原 告 李嬡婷
原 告 藍元莊
前列陳正德、廖錫安、蔡俊雄、陳琪芬、簡湘玲、黃國修、王華
玉、邱英子、王信貴、李瀛華、林棻儀、郭麗真、陳彩蘭、張君
泰、陳瑞華、陳俊宏、楊嘉筠、劉美雲、李嬡婷、藍元莊共同
訴訟
代理人 陳尚敏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大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捌拾
壹萬陸仟肆佰叁拾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捌仟捌佰壹
拾捌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