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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3號 原   告 陳正德 原   告 廖錫安 原   告 蔡俊雄 原   告 陳琪芬 原   告 簡湘玲 原   告 黃國修 原   告 王華玉 原   告 邱英子 原   告 王信貴 原   告 李瀛華 原   告 林棻儀 原   告 郭麗真 原   告 陳彩蘭 原   告 張君泰 原   告 陳瑞華 原   告 陳俊宏 原   告 楊嘉筠 原   告 劉美雲 原   告 李嬡婷 原   告 藍元莊 前列陳正德、廖錫安、蔡俊雄、陳琪芬、簡湘玲、黃國修、王華 玉、邱英子、王信貴、李瀛華、林棻儀、郭麗真、陳彩蘭、張君 泰、陳瑞華、陳俊宏、楊嘉筠、劉美雲、李嬡婷、藍元莊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尚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捌拾 壹萬陸仟肆佰叁拾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捌仟捌佰壹 拾捌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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