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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3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排除侵害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328號 原   告 王子丹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德食品有限公司光復分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事 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提出門牌號碼新竹市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房屋之稅籍證明資料   。 二、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依民事訴訟   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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