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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37號 原   告 亞洲世界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植基 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,曾聲請被告維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、胡錦標等人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  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  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   告之訴。 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叁佰柒拾玖萬伍仟     肆佰陸拾陸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拾萬玖仟肆佰肆拾    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     繳新台幣叁拾萬捌仟玖佰肆拾元。 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繕本逕送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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