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7號
原 告 亞洲世界電通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植基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,曾
聲請對
被告維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、胡錦標等人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
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
告之訴。
(一)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叁佰柒拾玖萬伍仟
肆佰陸拾陸元,應繳
裁判費新台幣叁拾萬玖仟肆佰肆拾
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
繳新台幣叁拾萬捌仟玖佰肆拾元。
(二)提出
準備書狀一件,
繕本逕送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