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71號
原 告 富榮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馮劉連珠
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震偉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
違約金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
伍仟肆佰貳拾叁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
玖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