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43號
聲 請 人 晨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彭幸水
人
聲 請 人 許紹勳
上列聲請人與
相對人晨曦大地社區公寓管理委員會等人間請求聲
請調解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查報
本件聲請事項第一項之
訴訟標的價額。
二、以前開訴訟標的價額,再加上聲請事項第二、三、四、五項
所請求之金額,作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,依民事訴訟法所
定費率補繳調解費用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