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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4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排除侵害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484號 原   告 劉金水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督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、林淑華、黃清烜等人 間排除侵害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萬伍仟陸佰玖拾貳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陸萬零肆佰玖拾玖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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