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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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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價金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49號 原   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信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,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叁仟肆佰貳拾伍元,依民 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,應徵調解聲請費新 臺幣壹仟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 繳新臺幣伍佰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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