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08號
原 告 李羅貴英即新星企業社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,曾
聲請對
被告琮義企業有限公司
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
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柒拾玖萬伍仟貳佰
伍拾壹元,應繳
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元,扣
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
幣貳萬捌仟貳佰貳拾元。
(二)提出
準備書狀一件,
繕本逕送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