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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調解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56號 聲 請 人 上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火進、蔡泉榮、蔡建義、蔡建煌等人間聲 請調解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,致本院無法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,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通行系 爭土地之面積為何,以通行面積乘以聲請調解時系爭土地之每平 方公尺公告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並就自行查報之訴訟標 的價額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費率,按系爭訴訟標的補 繳調解聲請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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