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6號
聲 請 人 上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蔡火進、蔡泉榮、蔡建義、蔡建煌等人間聲
請調解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,致本院無法
核定
訴訟標的價額,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通行
系
爭土地之面積為何,以通行面積乘以聲請調解時系爭土地之每平
方公尺公告現值計算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並就自行查報之訴訟標
的價額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費率,
按系爭訴訟標的補
繳調解聲請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