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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66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瑕疵補正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668號 原   告 昌禾原創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政達 訴訟代理人 徐崧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昌禾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瑕疵補正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,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,以同法第46 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。爰核 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聖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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