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79號
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端雲
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
上列原告與
被告華國運輸有限公司、黃欣緯等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
,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,查
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肆萬肆仟伍佰柒拾玖元,應徵調解
聲
請費新臺幣壹仟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
書記官 呂聖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