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2號
原 告 景悅環境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宜妤
上列原告與
被告新向榮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,查
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403
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,應徵調解
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,
扣除前繳
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
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
書記官 呂聖儀